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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信部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0/6/17 浏览次数:4663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暂行办法规定,担保资金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一是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是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是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强调,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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