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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新政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发布时间:2010/5/7 浏览次数:5454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于4月2日下发,其中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就是税收优惠,提出了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几下几点: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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