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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3/4/24 浏览次数:473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来源:环资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将对各地区扎实有序推进节能降碳工作形成有力支撑。《办法》加强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补充完善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制度要求,调整优化省级节能审查权限、强化节能审查服务指导等重点环节,并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地方和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办法》要求,切实发挥好节能审查能效源头把关作用,推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

       《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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